電子檔案保存實驗室收藏品認定原則
發布日期:106.08.15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電子檔案保存實驗室(以下簡稱本實驗室)收藏品能合於業務發展需求,特訂定本認定原則。
二、本實驗室之收藏品應與電子檔案長期保存有關,並屬下列類別之一:
(一)可進行技術服務或展示用之軟硬體設備及儲存媒體。
(二)與電子檔案管理或保存有關之文件。
三、 本實驗室之收藏品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之一:
(一)未具相同或類似軟硬體設備,且出廠時間達10年以上者。
(二)未具相同或類似儲存媒體,且出廠時間達5年以上者。
(三)具稀有性,已難從公開市場取得者。
(四)與軟硬體設備及儲存媒體操作、管理或維護相關之各式文件。
(五)與電子檔案長期保存策略、方法或技術有關之文件。
(六)其他經簽奉核定具有展示、研究或實驗價值者。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