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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檔案保存實驗室收藏品認定原則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電子檔案保存實驗室(以下簡稱本實驗室)收藏品能合於業務發展需求,特訂定本認定原則。

二、本實驗室之收藏品應與電子檔案長期保存有關,並屬下列類別之一:

(一)可進行技術服務或展示用之軟硬體設備及儲存媒體。

(二)與電子檔案管理或保存有關之文件。

三、 本實驗室之收藏品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之一:

(一)未具相同或類似軟硬體設備,且出廠時間達10年以上者。

(二)未具相同或類似儲存媒體,且出廠時間達5年以上者。

(三)具稀有性,已難從公開市場取得者。

(四)與軟硬體設備及儲存媒體操作、管理或維護相關之各式文件。

(五)與電子檔案長期保存策略、方法或技術有關之文件。

(六)其他經簽奉核定具有展示、研究或實驗價值者。

 

附加檔案:

最後更新日期:106-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