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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

展期

內容

檢調之檔案,於屆臨應歸還日期前,依規定辦理延長借期。

借調調用檔案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展期次數以三次為限,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借調。展期申請單格式,應包括檔號、調案單位、調案人姓名、展期理由、展期次數、展期日期、應歸還日期等相關欄位。

 

相關詞

  • 續借

 

參考資料

  • 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檔案管理局90年12月12日(90)檔秘字第0002066號函訂頒。91年1月1日施行。
附加檔案:

最後更新日期:11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