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
發布日期:106.06.08
確認(Certification)
內容
指檔案管理機關證明微縮檔案、電子影像檔案及其列印輸出之文件與原始文件內容相同之程序。經過確認程序,微縮與電子儲存之紀錄,具有視同原檔案之法律效力;其複製品則推定為真正。依規定前者以「同原檔案」註記,後者以「與原件相符」註記,以資區別。
相關詞
參考資料
- 檔案法。中華民國88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297480號令公布全文三十條。91年1月1日施行。
-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檔案管理局90年12月12日(90)檔秘字第0002054-2號令發布。91年1月1日施行。
-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檔案管理局90年12月12日(90)檔秘字第0002054-3號令發布。91年1月1日施行。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