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文
發布日期:106.06.07
退文
內容
退文指下列行為:
1.公文收件後,其封口若有破損、拆閱痕跡時,應當面會同送件人於送件簿、單上註明退還原發文機關之行為。
2.承辦單位收受之文件,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應敘明理由經單位主管核閱後,即時由單位收發退回分文人員之行為。
3.上級主管對下級簽擬或經辦之稿件,認為不當,無法就原稿批示或更改所為之退回承辦人員使其重擬的行為,或稿件於送會或陳判過程中,如改動較大或較為重大,或有其他原因,會核或核決人員宜回稿,將稿件退回承辦人員使其閱後,再行送繕之行為。
4.校對人員發現繕印之文件有錯誤時,退回承辦人員改正之行為。
相關詞
參考資料
- 行政院秘書處編印。文書處理手冊。台北市:著者,民89年。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