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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單位

檔案管理單位

內容

指機關內負責執行「檔案法」第七條所定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及其他檔案管理作業等事項之專責單位。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三條「各機關管理檔案,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並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單位及人員配置基準,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其設置原則 如下:

1.中央一、二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設中心檔案處(室)。

2.未設中心檔案處(室)之中央一、二級機關或其他中央機關,檔案管理人員員額有四人以上者,設檔案處、室、科或課。

3.未設中心檔案處(室)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或其他地方機關,檔案管理人員員額有四人以上者,設檔案處、室、科、組、課或股。

4.未設檔案管理專責單位者,與相關業務單位合併設置,並指定專責人員。

中心檔案處(室)應集中保管本機關檔案及所屬機關一定年限或條件之檔案。

 

相關詞

 

參考資料

  • 檔案法施行細則。檔案管理局90年12月12日(90)檔秘字第0002054-1號令發布。91年1月1日施行。
  • 機關檔案管理單位及人員配置基準。檔案管理局90年12月12日(90)檔秘字第0002066號函訂頒。91年1月1日施行。
附加檔案:

最後更新日期:10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