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轉置
發布日期:106.06.06
一、轉置(製)時機:當媒體過時或無設備可讀取該媒體時,或儲存媒體將屆使用年限,必須進行媒體轉置(製)作業,以利後續存取媒體內之電子檔案。
二、轉置(製)範圍:包括CD光碟片,VHS/Beta錄影帶,黑膠唱片及錄音帶,微縮軟片,3.5吋磁碟片,底片及幻燈片轉置(製)。
三、媒體轉置(製)作法。
1.轉置(製)作業:讀取欲轉置(製)前之媒體,逐一計算媒體內所有檔案之雜湊值,再以機關憑證加簽封裝,產出電子媒體封裝檔,併同複製於轉置(製)後之媒體。
2.驗證作業:逐一讀取轉置(製)後媒體,重新計算檔案之雜湊值,逐一比對是否與電子媒體封裝檔記載之雜湊值相符,以驗證轉置(製)前後電子檔案之一致性。
3.電子媒體封裝檔用途:用於判斷及驗證媒體內儲存之檔案是否被竄改或損壞,確保電子媒體與檔案之完整性,便利媒體之清查與檢核。
媒體轉置(製)說明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