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06.06.08
檔案應用(Public Access to Records)
內容
指民眾向各檔案管理機關或檔案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其使用目的係為個人或關係人資料之查詢、學術研究、業務需要或新聞報導等。
依「檔案法」之規定,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各機關檔案,應事先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應用。已移轉檔案管理局之國家檔案,僅需備妥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即可現場申請應用。
相關詞
參考資料
最後更新日期:10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