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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保管

受託保管

內容

「檔案法」第十四條規定:「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其目的在鼓勵私人或團體委託其所有具永久保存價值之珍貴文書予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使國家檔案典藏內容更加完整多元。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接受私人或團體委託代為管理之行為,即為受託保管。受託保管之珍貴文書應先經審查確認具有永久保存價值後,始得接受託管;其託管應訂定書面契約,言明受託保管期間及雙方權責。

 

相關詞

 

參考資料

  • 檔案法。中華民國88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297480號令公布全文三十條。91年1月1日施行。
  • 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中華民國90年10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05270號令公布。90年10月24日施行。
  • Ham, F. Gerald. Selecting and Appraising Archives and Manuscripts. Chicago: Society of American Archivists, 1993, pp.81-83.
附加檔案:

最後更新日期:10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