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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保存檔案

定期保存檔案(Temporary Records)

內容

指機關因應業務執行或工作需要,依相關作業規定,判定有一定保存期限之檔案,以滿足檔案查考與參考利用之需。我國將定期保存檔案之年限區分為三十年、二十五年、二十年、十五年、十年、五年、三年及一年計八個等級,期建立檔案分期管理之觀念。

 

相關詞

 

參考資料

  • 檔案法。中華民國88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297480號令公布全文三十條。91年1月1日施行。
附加檔案:

最後更新日期:10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