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順序原則
發布日期:106.06.07
原始順序原則(Principle of Original Order)
內容
指維持原檔案單位之檔案案卷排列次序,以反映原單位於檔案產生時之業務需求及檔案使用情況之原則。檔案的處理需尊重檔案「原始順序」,不可將檔案的 原始順序予以破壞。此一原則是十九世紀,由普魯士國家檔案館頒布,強調經由檔案的原始順序,可反映出其原有產生與使用的情況。檔案大多經由某一機關、團體 或個人產生,當這些檔案仍是現行文書時,已具備一定的順序,此順序是當時承辦業務的人員為因應其業務需求所產生。由此順序,可反映出當時業務的狀況,因為 這項特質是確保檔案保持完整性的要素;若強迫使用人為的編排方式,將破壞檔案所具有的歷史證據價值。
相關詞
參考資料
- 薛理桂。檔案學導論。台北市:漢美圖書,民87年。
- 薛理桂。國家檔案分類系統之研究。台北市:檔案管理局,民89年。
- 檔案分類編案規範。檔案管理局90年12月12日(90)檔秘字第0002066號函訂頒。91年1月1日施行。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