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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

檔案(Archives;Records)

內容

指由機關、機構、組織或個人在業務處理過程所產生、持有並保存的紀錄、文件或資料。依我國「檔案法」第二條及「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指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其來源為處理公務或因公務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政府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檔案具有行政稽憑及法律信證之重要功能,亦為提供歷史真實紀錄的第一手資料。

「檔案」一詞,初見於清朝楊賓的《柳邊紀略》,至今仍以此詞稱之。

 

重要性

  • 是組織活動與知識的重要儲存體
  • 政府機關檔案記載著國家社會的變遷以及因應作法,實為保存國家記憶的重要典藏
  • 透過電子檔案可以提高檔案內容的流通及曝光率

 

各國檔案定義

  • 美國:包含各種書籍、報告、地圖、相片、所有機器可讀之資料或者記錄資料,不論其實際格式與特色,凡是由美國政府機關在執行公共職務時所蒐集或產生者,皆因其具有提供資訊之價值,稱之為檔案。其中不包含圖書館和博物館中,因參考或展示目的而製成之物件。
  • 英國:由組織或個人所創造、接收與保存的資訊,可做為法定義務或交易的證據。
  • 透過電子檔案可以提高檔案內容的流通及曝光率
  • 澳洲:因某種因素,任何跟人、事、物有關之文件(包括手寫或印製的文字)與物件(包括聲音檔案、轉檔媒介、微縮檔案、磁帶或磁碟、照片、影片、地圖等)。
  • 紐西蘭:所有文件,或以任何形式記錄政府間所有事物活動的紀錄,包括人口名冊、書籍、地圖、計畫書、圖畫、照片、電影、以及聲音檔。
  • 加拿大:是指不管任何媒體或形式之文件,但不包括發行刊物。
  • 日本:指公共文件與其他檔案(但是不包括現在正在使用中),且由政府機關保管的檔案。

 

相關詞

 

參考資料

  • 陳兆裎。當代中國檔案學文庫。北京市:中國檔案出版社,1999年。
  • 薛理桂。檔案學導論。台北市:漢美圖書,民87年。
  • 和寶榮、陳兆裎合著。檔案工作基本知識。北京市:檔案出版社,1988年。
  • Bellardo, Lewis J. and Bellardo, Lynn Lady. A Glossary for Archivists, Manuscript, and Records Managers. Chicago: The Society of American Archivists, 1992.
附加檔案:

最後更新日期:112-01-31